为加强对太湖县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,筑牢廉政自律底线,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,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、市、县有关规定,我县交易中心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廉政从业十不准。
一是不准利用行贿、欺骗、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,不得与招标人、投标人恶意串通操纵公共资源交易活动。
二是不准利用执业之便,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,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三是不准利用执业之便,指定或介绍相关单位参与代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。
四是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。
五是不准与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进行私下接触、商谈或提供投标咨询,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标人索要、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好处。
六是不准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、阻挠、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参与竞争。
七是不准向评标委员会等招投标各相关主体送礼、宴请及组织其他有可能影响招投标客观、公正开展的活动。
八是不准擅自提高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和巧立名目乱收费。
九是不准恶意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。
十是不准违反法律法规,不得有其他不客观、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。
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相关政策,自觉维护国家、社会公共利益。坚持诚信、公正、敬业、进取的原则,廉洁自律,自觉接受国家、行业和社会的监督,为进一步净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贡献一份力量。(叶楠)